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10刑初33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虹口区。
  辩护人张献忠,山东君诚仁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沪杨检刑诉〔2021〕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0月30日、11月6日、11月13日,被告人黄某某先后三次至本市杨浦区赤峰路XXX号全家便利店内,通过偷食、偷拿的方式,窃得乐高沙爹牛肉片、鸡排蛋饺双拼饭、茉莉清茶、芝士厚切猪排三明治等食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00余元。
  同年12月2日,被告人黄某某被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在亲属帮助下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
  该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律师马峰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黄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韩 慧
书 记 员 李芸芸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