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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刑初31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男,198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宝山区。
  辩护人樊克强,上海恒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1〕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宁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及辩护人樊克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起,被告人梁某向他人购买人民警察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军官证各1张。经鉴定,梁某持有的上述人民警察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军官证均为伪造证件。
  2020年10月16日,民警抓获被告人梁某,后从梁某处查获涉案证件等物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何某某、祁某某、周某某的证言及周某某的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调取证据清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监控录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文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涉案证件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政治部人事处工资福利科出具的情况说明、国家移民管理局出入境证件查询系统网站查询结果、上海市公安局港澳刑侦合作联络办公室出具的回复函、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警备区警备办公室出具的证明,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被告人梁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梁某的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梁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在辩护人樊克强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梁某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为严肃国法,维护公共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16日起至2021年5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查获的伪造证件等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韩 慧
书 记 员 李芸芸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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