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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7101刑初71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男,1972年6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人陈某3,男,196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2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陈某3犯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俞某、李某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陈某3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6月、9月,上海市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署因野生动物疫源疫病主动预警采样及环志工作需要,与上海鸟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鸟浪公司”)先后签订协议,委托该公司组织人员在九段沙江亚南沙及上沙捕捉雁鸭类野鸟400只,开展环志工作,并协助采集口、肛拭子样品,完成后应将野鸟放生。尔后,鸟浪公司将上述受托事项委托被告人顾某予以开展。上述猎捕工作依法获得上海市浦东新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准予许可。
  2020年10月至12月2日,被告人顾某经与被告人陈某3事先商议,由顾某以环志及采样人员身份为掩护,雇佣工人在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内狩猎野鸭,并将部分野鸭私自带出保护区。期间,顾某将68只野鸭以人民币150元/只左右的价格销售给陈某3。
  2020年12月2日,顾某与陈某3交易后,驾车途经S4金沪高速庄胡公路附近时被民警抓获,其车上待售的33只野鸭被当场查获。同日,民警至陈某3住处将其抓获,并当场查获其向顾某购买的68只野鸭。顾某、陈某3到案后,均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经认定,民警从陈某3处查获的68只野鸭均为斑嘴鸭,价值共计人民币34,000元;从顾某处查获的33只野鸭分别为红头潜鸭3只、针尾鸭4只、赤膀鸭2只、斑嘴鸭4只、绿头鸭7只、绿翅鸭5只、琵嘴鸭3只、赤颈鸭5只,价值共计人民币16,500元。上述野鸭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已被全部放生。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以下证据:1.顾某、陈某3的微信记录、环志明细表及原始照片等证据。2.《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刑事摄影件、查获涉案野鸭的录像、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3.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野生动植物物种鉴定证书、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情况说明等证据。4.证人陈某1、陈某2、蔡某某、石某某、杨某某、胡某1、王某、李某1、朱某某、胡某2的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户籍资料,前科情况等。5.上海市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署疫源疫病主动预警野鸭采样劳务协议、防疫工作协议、环志协议、上海市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署采集野生鸟类样品用于疫源疫病监测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关于从重从严处理顾某违法行为的情况说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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