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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20刑初39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3年12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暂住地上海市奉贤区。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21]4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本案适用刑事认罪认罚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4月6日14时许,被告人姚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ANXXXX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区南奉公路进环城东路西约50米处时遇民警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民警发现被告人姚某某有酒后驾车的嫌疑,经抽血鉴定,被告人姚某某血样内检出乙醇浓度为1.07mg/mL。后经调查,被告人姚某某系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
  到案后,被告人姚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能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程序、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士龙
书 记 员 胡玉洁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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