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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20刑初36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男,199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21]3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邬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谢某先后在本市杨浦区大连路XXX号、沪太路XXX号尚大国际A座205号王光伟(已判刑)设立的上海孟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贤藏艺术品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通过电话联系被害人谎称可以帮助客户将古董、收藏品等展览、高价拍卖,待有销售意向的客户至该公司商谈时,谢某在商谈过程中夸大藏品价值、虚构过往成交率,与客户签订展览服务合同,以收取服务费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钱款合计人民币4.5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同案关系人王光伟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提供的收款收据,公安机关调取的微信账户交易明细、支付宝转账截图,公安机关从王光伟处调取的员工业务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又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已经退出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退赃款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发还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
被告人谢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士龙
书 记 员 胡玉洁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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