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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8刑初34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某。
公诉机关以沪青检刑诉[2021]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某为牟利,组建用于赌博的微信聊天群,组织群成员使用“米兔麻将”手机软件从事赌博活动,并从最大赢家处收取每局5元或10元的台费。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间,被告人金某某以上述方式多次组织赵某、姚某某等人赌博,共获利人民币10,495元。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签字具结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2日起至2021年9月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金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沈宝琴
书 记 员 肖思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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