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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6刑初39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
  辩护人李群彪,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1〕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谈颖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辩护人李群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从被害公司风茂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茂公司)在淘宝开设的“NET-A-PORTER官方旗舰店”分11次购买15件商品后,利用“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淘宝退货规则,将其从他处获取的相似假货以更换商品吊牌等方式退回该店铺并获得退款。经查,陈某某利用上述方式骗取风茂公司各类商品共计15件(价值人民币19,304.71元),并将骗得的上述商品留作自用、通过网上闲鱼出售或送给他人。
  同年8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在家属的帮助下赔偿了被害单位的损失,取得了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某某对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以上事实及量刑建议,被告人陈某某及辩护人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某的证言笔录,风茂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发货清单、库位记录、退款记录、天猫退款交易流水、谅解函,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调取的涉案物品照片、闲鱼APP页面截图、手机截图,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笔录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情节及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陈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陶琛怡
书 记 员 严艳雯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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