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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7101刑初68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人金某某,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人刁某某,男,1960年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2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金某某、刁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4月2日受理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金某某、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3月5日2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金某某、刁某某在本市内陆水域禁渔期内,结伙携带电捕鱼工具至本市浦东新区张江镇三灶路北侧三灶浜河水域,由朱某某负责驾船,金某某、刁某某分别使用电瓶、逆变器、网兜进行电捕鱼。同日21时30分许,公安民警根据线索在上址抓获朱某某、金某某、刁某某,同时查获电捕鱼工具二套及渔获物33公斤(已放流)。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认定,涉案渔具为一种采用电脉冲方式进行辅助捕捞的兜状抄网,作业方法为电捕,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禁用的方法。被告人朱某某、金某某、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1年3月9日,被告人朱某某、金某某、刁某某与上海浦东申孙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签订《增殖放流工作备案》,分别以人民币2,000元、1,000元、1,000元购买鱼苗用于增殖放流。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张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或调取的案发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称重记录、工作情况、户籍信息,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出具的渔具渔法评估报告,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调整本市黄浦江和内陆水域禁渔期的通知、上海市浦东新区渔政管理检查站出具的关于朱某某等使用电力捕鱼案的情况说明、2020年浦东新区渔政管理检查站内陆禁渔期宣传告知方式、关于朱某某等使用电力捕捞作业水域的情况说明,被告人朱某某、金某某、刁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照片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金某某、刁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金某某、刁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金某某、刁某某已购买鱼苗用于增殖放流,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朱某某、金某某、刁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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