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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刑初31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金山区。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1〕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洁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被告人黄某谎称自己是上海传岵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施某某委托为施办理与妻子开某某的离婚事宜。被告人黄某通过伪造法院传票、民事判决书等获取施某某信任,以收取律师费、调查费、复印费等名义骗取施某某人民币12,000余元。同时,被告人黄某又向开某某谎称已与施某某解除委托代理关系,能够帮助开某某代理与施某某的离婚诉讼,并能够提供其在此前代理过程中掌握的施某某的信息,以收取律师费、调查费等名义骗取开某某人民币7000余元。
  2021年2月19日,民警抓获被告人黄某,并查获其涉案手机一部。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施某某、开某某的陈述,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账号、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伪造的名片、法院传票、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被告人黄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黄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黄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律师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黄某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黄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并无明显不当,被告人黄某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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