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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刑初295号 (2)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骆某、张某、李某某、孔某某共同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五名被告人依法均应予处罚。被告人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骆某、张某、李某某、孔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骆某、张某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五名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五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并无明显不当,五名被告人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日起至2021年9月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骆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日起至2021年8月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日起至2021年8月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日起至2021年6月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孔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日起至2021年6月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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