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0刑初295号 (2)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日起至2021年6月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六、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查获的人民币32,300元及犯罪工具均予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孙斯汀
书 记 员 童晓婧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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