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14刑初29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某,男,198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住上海市嘉定区。
  辩护人武黎明,上海兰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21]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先仁、被告人叶某及辩护人武黎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6月,被告人叶某因参与网络赌博欠下巨额债务,遂以经营放贷生意需要周转为由,向其同事、亲友承诺高额利息、骗取钱款,用于还债和赌博。叶某先后骗得被害人龚某某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043,600元、陈某1,221,430元、卢某某2,239,600元、王某某768,435元,上述合计5,273,065元钱款均已被其挥霍殆尽,无力偿还。
  2020年9月10日,被害人龚某某等人发觉被骗后,约被告人叶某商谈还款未果,遂将其扭送至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叶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拒不供认上述犯罪事实。
  为支持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宣读、出示了被害人龚某某、陈某、卢某某、王某某的陈述,证人徐某、吕某、衡某某、陆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照片、抓获工作情况、工作情况,上海洁湛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关的录音光盘、微信截图、赌博主界面及账号、入注页面截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交易截图及被告人叶某的户籍证明、有关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多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结合叶某诈骗钱款用于赌博非法活动等情节,建议对叶某判处十二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及罚金刑。
  被告人叶某认为自己不构成诈骗罪,辩称自己向四名被害人借款过程中均明确告知或是在交往过程中告知过被害人所做的是百家乐代理,坐庄与赌客对赌并提成,且其未以高额利息诱惑被害人、借款过程中亦归还过本金,并无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叶某的辩护人认为,叶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理由主要如下:第一、几名被害人在借款过程中均清楚叶某从事的是不正当生意。第二、叶某借款后,几个月内均按照约定向被害人支付利息,且利息金额符合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第三、叶某自2010年即从事网络赌博且有盈利。此次不能还款是因为资金周转出现问题,而非在借款时即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此外,叶某主动投案,且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应认定具有自首情节。


总共5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