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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4刑初291号 (2)
  3、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叶某是其同事,平时知道他在外面做民间借贷。2019年12月底,叶某找到其问要不要把钱放在他那里,一起做生意,可以返点。其同意了,后其向银行贷款,至2020年6月间陆续转给叶某钱款。2020年6月,叶某将其与龚某某、陈某叫到一起,其才知道不止其一人借款。叶某告诉其等人,自己做马仔生意,最近资金出了问题,让再拿点钱,否则之前投入的资金也拿不回来了。其又陆续给了叶某钱款。2020年7、8月,叶某说吕某是他的合伙人,把他的钱挥霍了。2020年9月7日,叶某发微信给其称出事了,后其联系不上叶某,其等人遂找到吕某。吕某称叶某做马仔生意都是骗人的,所以其至公安机关报案。叶某所称的马仔生意,就是帮助别人做赌博,可以从客户投注的金额中提成。9月10日,其三人找到叶某。叶某称被派出所抓了,钱没有了,被其等人拆穿后,叶某承认将钱都用于赌博平台,全部输掉了。当日叶某应其等人要求跟随至派出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叶某是其干儿子。2020年3月24日,叶某找到其说在做生意,以资金周转不开的理由向其借款,并承诺所有费用由他承担。后叶某通过操作其手机贷款10万元。之后,叶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多次找其借款。2020年9月,其联系不到叶某,知道叶某因诈骗被公安机关处理。
  5、证人陆某的证言,证实其系被害人王某某之子,2020年9月17日其自王某某处得知王帮叶某贷款了8、90万元。其父亲不知道叶某具体做了什么生意。陆某另说明了借款、损失的具体金额。
  6、证人衡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叶某前妻。叶某在外赌博欠了很多钱,2020年4月其与叶某离婚。离婚前,叶某在外已有欠款800余万元。叶某与吕某没有做过生意。其打给卢某某的钱款是应叶某要求支付的。
  7、证人吕某的证言,证实其与叶某没有合作关系。其曾经办理过两张银行卡,均交由叶某使用。
  8、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其知道被告人叶某在外赌博,其曾经借款给叶某归还赌债等。
  9、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龚某某、卢某某、陈某辨认被告人叶某的情况。
  10、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照片,证实公安人员自被告人叶某处扣押手机一部、自被害人陈某处调取刻有录音的光盘一张并随案移送等情况。
  11、上海洁湛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公安机关委托相关机构对扣押的被告人叶某的手机进行数据恢复、搜索及提取的情况。
  12、录音光盘,证实2020年9月10日,被害人龚某某、陈某等人与被告人叶某协商的部分经过。
  13、聊天记录截图,证实被告人叶某向被害人王某某借款的部分经过及到案当日叶某与证人衡某某聊天时自称“要不是吕某出卖我,他们也不会去报警;到最后还在骗他们”等内容。
  14、赌博主界面及账号、入注页面截图,证实被告人叶某将涉案钱款用于赌博非法活动等事实。
  15、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交易截图及工作情况等,证实被告人叶某自四名被害人处诈骗的具体金额。
  16、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侦破及被告人叶某的到案经过。
  1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叶某的主体身份情况。
  18、被告人叶某的有关供述。叶某在2020年9月10日到案后第一次笔录中供述,其答应被害人用他们给的钱去投资赚钱,每月返利。其中龚某某、陈某的钱被其用于放贷,但这些钱没有要回来。后其以资金困难为由向卢某某借款,所得钱款被其用于赌博和归还龚某某、陈某。在当日所做第二份笔录中,叶某供述其系以生意和放贷给别人赚取高额利息的噱头从被害人处弄钱,借款被其用于百家乐赌博。其在外欠款1,000余万元等。现叶某供述,被害人在借款时均知道自己用于百家乐赌博生意。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并足以证实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多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叶某及其辩护人认为,叶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不构成诈骗罪。经查,被害人龚某某、陈某、卢某某、王某某的陈述、证人徐某、衡某某等人的证言,有关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录音光盘及聊天记录、赌博账号截图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叶某向被害人隐瞒自己需要资金参与高风险的网络赌博非法活动及归还赌博所欠巨额债务等事实,以经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等为由,采用承诺每月归还利息、支付返利等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诈骗钱款且所骗钱款均已被挥霍殆尽。叶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叶某及其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与查明的事实、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叶某未能如实供述涉案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构成自首,辩护人关于叶某系自首的意见,本院亦不予支持。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现为严肃国法,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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