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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4刑初291号 (4)
  12、录音光盘,证实2020年9月10日,被害人龚某某、陈某等人与被告人叶某协商的部分经过。
  13、聊天记录截图,证实被告人叶某向被害人王某某借款的部分经过及到案当日叶某与证人衡某某聊天时自称“要不是吕某出卖我,他们也不会去报警;到最后还在骗他们”等内容。
  14、赌博主界面及账号、入注页面截图,证实被告人叶某将涉案钱款用于赌博非法活动等事实。
  15、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交易截图及工作情况等,证实被告人叶某自四名被害人处诈骗的具体金额。
  16、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侦破及被告人叶某的到案经过。
  1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叶某的主体身份情况。
  18、被告人叶某的有关供述。叶某在2020年9月10日到案后第一次笔录中供述,其答应被害人用他们给的钱去投资赚钱,每月返利。其中龚某某、陈某的钱被其用于放贷,但这些钱没有要回来。后其以资金困难为由向卢某某借款,所得钱款被其用于赌博和归还龚某某、陈某。在当日所做第二份笔录中,叶某供述其系以生意和放贷给别人赚取高额利息的噱头从被害人处弄钱,借款被其用于百家乐赌博。其在外欠款1,000余万元等。现叶某供述,被害人在借款时均知道自己用于百家乐赌博生意。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并足以证实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多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叶某及其辩护人认为,叶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不构成诈骗罪。经查,被害人龚某某、陈某、卢某某、王某某的陈述、证人徐某、衡某某等人的证言,有关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录音光盘及聊天记录、赌博账号截图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叶某向被害人隐瞒自己需要资金参与高风险的网络赌博非法活动及归还赌博所欠巨额债务等事实,以经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等为由,采用承诺每月归还利息、支付返利等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诈骗钱款且所骗钱款均已被挥霍殆尽。叶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叶某及其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与查明的事实、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叶某未能如实供述涉案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构成自首,辩护人关于叶某系自首的意见,本院亦不予支持。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现为严肃国法,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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