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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刑初28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女,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1〕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汤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24日、8月6日、8月18日、10月12日、10月23日,被告人孙某某先后五次至本市杨浦区五角场XXX超市,窃得爱他美卓萃奶粉、皇家美素奶粉等商品,合计价值人民币3700余元。
  同年12月2日1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再次至上述超市,窃得价值人民币800余元的两罐皇家美素奶粉、肉干等商品,未付款离开超市时触发安检门报警,被该超市的工作人员抓获并报警。民警当场查扣上述两罐皇家美素奶粉和肉干,后发还给XXX超市。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冉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接受证据清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盗商品清单、被盗商品标价、被盗商品照片,监控录像及截图,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律师任政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孙某某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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