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07刑初72号 (2)
一、被告人安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安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董婷婷
人民陪审员 忻 杰
人民陪审员 陈 娟
书 记 员 殷轶群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