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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6刑初40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某,男,198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
  辩护人杨东妍,上海市汇理律师事务所,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1]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某及辩护人杨东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4月1日,被告人毛某通过手机微信联系被害人韩某,谎称其小弟酒驾出车祸需钱款“私了”、其因支付宝限额故无法将本人银行卡内钱款转入支付宝账户,以此为由向韩某“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7,800元,要求韩某将上述款项转入其支付宝账户内,并假意承诺之后其会将包含好处费在内的10,000元转入韩某的银行账户。为进一步骗取韩某的信任,毛某又谎称其已将承诺给付的10,000元先行转入韩某的银行账户,并向韩某发送了虚假转账视频,通过上述方式诱骗韩某向其支付宝账户转账7,800元。同日,毛某又使用同样手法,再次诱骗韩某向其支付宝账户转账15,000元。后毛某还试图继续采用上述手法骗取韩某钱款,因韩某拒绝而未能得逞。毛某在获取上述共计22,800元款项后,即将所骗钱款用于个人挥霍等,并编造各种虚假理由搪塞被害人。
  2020年12月28日,被告人毛某在海南省三亚市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在亲友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毛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毛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毛某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韩某的陈述,公安机关调取的相关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谅解书》、户籍资料及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抓获经过》,被告人毛某的供述及相关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毛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毛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毛某在亲友帮助下积极退赔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毛某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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