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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6刑初400号 (2)
  一、被告人毛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缴获的犯罪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毛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葛立刚
书 记 员 郑 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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