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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6刑初38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暂住上海市宝山区。
  辩护人孙禹君,上海君赛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尤某,男,198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辩护人邵拂翔,上海棠树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诉刑诉(2021)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尤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及辩护人孙禹君,被告人尤某及辩护人邵拂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董某某为非法牟利,租借本市静安区共和新路XXX号XXX室,以“德州扑克”形式组织赌博活动,并按照每局输赢的5%“抽水”,期间其雇佣被告人尤某在该赌场发牌。
  2020年12月16日,民警在上址当场抓获被告人董某某、尤某以及参赌人员严必良、张朝玺等7人,并当场查获筹码、记账本等赌具。案发当天该赌场赌资为人民币4.4万元,董某某“抽水”人民币7,000元。董某某、尤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尤某共同开设赌场,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尤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尤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尤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董某某、尤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某、尤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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