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06刑初383号 (2)
一、被告人董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6日起至2021年7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尤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赌资及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尤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顾正仰
书 记 员 龚 正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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