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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20刑初35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现住在上海市奉贤区。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21]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6月,被告人杜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情况下,在本区青村镇钱桥社区城中路XXX号对面的无证诊所内,非法为仲长某进行牙齿诊疗。
  2012年12月7日、2013年2月21日,被告人杜某某因非法行医行为先后两次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仲长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上海市奉贤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出具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物品清单、案件移送书及相关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亦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对行医制度的管理及公民的生命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被告人杜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裴孙英
书 记 员 瞿丹婷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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