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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7刑初403号 (2)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9日起至2023年10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某某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退赔人民币二百五十六万六千五百一十三元六角五分、向上海松江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退赔人民币三百三十九万九千九百九十八元五角四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房素平
审 判 员 钱 莹
审 判 员 刘 磊
书 记 员 宗 敏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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