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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刑初28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男,1987年4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四川省。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四川省内江市。
  辩护人李春艳,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浙江省。
  被告人钟某某,女,199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四川省内江市。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1〕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张某某、魏某某、钟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柴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张某某、魏某某、钟某某及辩护人李春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他人租借本市杨浦区开鲁四村XXX号XXX室。同年11月27日,被告人吴某、张某某共谋在上址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博场所,由张某某提供场地,由吴某提供赌博账号、密码。次日起,被告人魏某某受吴某雇佣至上址为参赌人员进行网络投注、结算赌资,当魏某某不在赌博场所时,由被告人钟某某为参赌人员进行网络投注、结算赌资。
  同年12月7日22时许,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民警至上址检查,抓获被告人吴某、张某某、魏某某、钟某某及参赌人员唐某某等人,同时从现场查获并扣押配钞人民币20,000元以及电脑主机1台、监控主机1台、监控摄像头1个、手机4部。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张某某、魏某某、钟某某及辩护人李春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舒某某、仲某某、甘某某、孟某某、葛某某、唐某某、戴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房屋租赁合同,银行交易明细,电脑截图,案发现场照片,手机微信聊天截图,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四平路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被告人吴某、张某某、魏某某、钟某某的供述及相关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吴某、张某某、魏某某、钟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吴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魏某某、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张某某、魏某某、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吴某、张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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