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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刑初281号 (2)
  被告人吴某、张某某、魏某某、钟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分别在律师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张某某、魏某某、钟某某共同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吴某、张某某、魏某某、钟某某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吴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魏某某、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张某某、魏某某、钟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张某某、魏某某、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20年12月7日起至2021年9月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20年12月7日起至2021年9月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魏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20年12月7日起至2021年6月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钟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20年12月7日起至2021年5月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及人民币20,000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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