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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刑初27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王刚,上海瑞美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1〕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柴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某、辩护人王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丁某某分别使用以虚假身份办理的姓名为“徐某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以及姓名为“LOOI XXXXSENG”的马来西亚护照出入我国国(边)境九十余次。
2020年1月11日,被告人丁某某持“徐某某”回国证明入境时被发现有非法出入境重大嫌疑并被浦东机场出入境边检站民警抓获,后被移交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延吉新村派出所处理。民警查获并扣押作案工具“徐某某”的回国证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各一张。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某、辩护人王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机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相关身份证、护照、证件签发信息、签证详细信息、回国证明、人口信息,出入境记录信息,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机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辩护人王刚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我国国(边)境管理法规,多次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丁某某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维护我国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丁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查扣的作案工具应予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杨晓俊
书 记 员 马翔天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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