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06刑初33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2,男,198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宝山区,暂住上海市宝山区。
  辩护人刘哲伊,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崇明区,暂住上海市宝山区。
  辩护人陈海杰,上海陈海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静安区。
  辩护人陈力、杨川,上海善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1]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2、卢某某、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2及辩护人刘哲伊、被告人卢某某及辩护人陈海杰、被告人张某某及辩护人陈力、杨川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23日,被告人杨某2、卢某某、张某某在位于上海市静安区临汾路XXX号的扬歌KTV内唱歌喝酒。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2、张某某无故与刚结识的被害人李某1发生纠纷,后杨某2、卢某某和张某某对李某1及其友人杨某1拳打脚踢,其间卢某某手持酒瓶砸中杨某1头部。经鉴定,李某1因外伤致左耳廓创已构成轻微伤,杨某1因外伤致面部软组织裂创、左眼挫伤已分别构成轻微伤。
  2020年12月15日,被告人杨某2、张某某、卢某某接民警电话后至公安机关投案,且均如数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后在各自家属的帮助下赔偿二名被害人,获得二名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杨某2、卢某某、张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2有期徒刑六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2、卢某某、张某某及各自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1、杨某1的陈述,证人于某、奚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频及截图,验伤通知书,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受案登记表,上海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办案说明,谅解书,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杨某2、卢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应予确认。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