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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1刑初23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8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四川省万源市。
  辩护人陈辉,上海明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1〕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陈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8月至2020年8月期间,以替其所在公司客户办理房产证、缴纳契税等为由,骗得被害人吴某某、董某某、王某某共计人民币61,616元,后将钱款花销殆尽。具体分述如下:
  1.骗取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8,000元,后在吴某某追讨下归还人民币6,000元,实际骗得人民币2,000元;
  2.骗取被害人董某某人民币24,696元,其中人民币480元用于缴纳相关房产的有线电视初装费,实际骗得人民币24,216元;
  3.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24,600元,后以金额不够缴纳契税为由再次骗取人民币10,800元,实际骗得人民币35,400元。
  2020年11月19日,公安人员在本市金山区抓获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后其家属向三名被害人退赔共计人民币62,096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罪行,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害人吴某某、董某某、王某某的陈述及董某某的辨认笔录,证人孙某、徐某某的证言及劳动合同、离职材料,银行交易明细、微信截图材料,公安机关到案经过、收条,被告人杨某某的多次供述等证据。
  庭审中,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杨某某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还认为杨某某系初犯,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在家属帮助下已退赔全部赃款,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希望法庭对杨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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