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01刑初239号 (2)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在家属帮助下已退赔全部赃款,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处罚,并可适用缓刑。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据此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于法有据,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情况,结合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孙明德
审 判 员 卜熙文
人民陪审员 徐红富
书 记 员 顾慧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