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16刑初47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3(自报),男,1964年1月1日生,汉族,户籍在本区山阳镇,住本区山阳镇;2012年3月、2019年3月分别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4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3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3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0年1月至同年3月24日期间,被告人张3多次组织赌客在本区山阳镇向阳村XXX号出租屋内,以纸牌“梭哈”的形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张3抽头渔利人民币一万余元。
  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张3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3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签字确认的照片,证人肖某、姜某某、陈某某、吴某某、张某1、史某某、陆某1、陆某2、孙某、张2、黎某某、葛某某、陆某3、郭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签字确认的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侦破经过及调取的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3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张3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据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5日起至2021年10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元予以没收;不足部分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朱 敏
书 记 员 包雪怡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