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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3刑初38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女,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在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1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孙某某经预谋,至本市宝山区罗店镇拾年村郭巷桥47号102室外,通过钥匙直接开锁的方式进入上址,窃得被害人王红杰黄色卫衣一件(价值人民币69元),后被当场扭获。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作。涉案衣物已发还被害人王红杰。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且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孙某某判处拘役六个月。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1日起至2021年5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董 果
书 记 员 陆 丹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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