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51刑初10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
  公诉机关以沪崇检刑诉〔202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2月7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皖K7XXXX小型普通客车,沿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圆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前卫支路右转弯驶入一民宅处时,被正在附近执勤的民警拦下检查。经现场对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酒精含量为163mg/100ml。后经抽取徐某血样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2.00mg/ml。
  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潘伟伟
书 记 员 柴敏杰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