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8刑初269号 (2)
一、被告人董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6日起至2024年5月15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董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沈宝琴
人民陪审员 朱慧芳
人民陪审员 陆淡辉
书 记 员 肖思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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