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15刑初1273号 (2)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2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马某2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支持。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2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4日起至2021年9月1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陆红源
审 判 员 奚燕云
人民陪审员 曹 前
书 记 员 官 晔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