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3刑初27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武某某,女,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普陀区,现住上海市宝山区。
辩护人熊登洲,河南誉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程静,河南誉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江某某,女,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普陀区,现住上海市普陀区。
辩护人施爱香,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某、江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某某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0月起,被告人武某某、江某某在本市宝山区天家路XXX弄XXX号XXX室租赁屋内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共同对外接受赌客投注并从码量返水中分成渔利,至案发累计码量达916万余元。同年11月4日21时许,武某某、江某某聚集赌客王某某、李某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在上址参赌时被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为证实前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二名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及前科材料;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实物照片;“亚星”赌博账号截图;证人耿某某、孟某某、吴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房东徐某某的证言及其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武某某、江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江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提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究被告人武某某、江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武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提出武某某当庭予以认罪、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主观恶性不大,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江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建议量刑不持异议。
辩护人提出赌博网站的码量中包含江某某等人自己参与赌博的金额,江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开设赌场时间不长、社会危害性小,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起,被告人武某某、江某某在本市宝山区天家路XXX弄XXX号XXX室租赁屋内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共同对外接受赌客投注并从码量返水中分成渔利,至案发累计码量达916万余元。同年11月4日21时许,武某某、江某某聚集赌客王某某、李某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在上址参赌时被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后当庭对于指控事实予以认罪。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武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耿某某的证言,证实武某某、江某某在本市宝山区天家路XXX弄XXX号XXX室租赁屋内共同经营网络百家乐赌场,靠赌客下注的码量返水进行盈利,二人各拿四成返水,耿某某拿了二成码量返水,约12,000元。武某某主要负责招揽客户、打扫卫生、烧饭扽管理赌场,江某某主要负责操盘及结算赌资。
2、证人孟某某的证言,证实武某某、江某某、耿某某共同经营上述网络百家乐赌场,主要靠赌博网站的返水获利。房子由武某某租借,主要负责招揽客户,江某某和耿某某负责操盘及结算赌资,武某某让孟某某负责打扫卫生、烧饭等杂事。
3、证人陶某某的证言,证实上述网络百家乐赌场是江某某和武某某开设,江某某负责押注,武某某负责带客人来玩,输赢当场结算。
4、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江某某和武某某经营网络百家乐赌博,武某某帮吴某某在电脑上下注,案发当日其看到江某某帮赌客操盘下注。
5、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武某某、江某某共同经营上述网络百家乐赌场。武某某主要负责招揽客户去玩、端茶送水、打扫卫生,江某某负责操盘下注和管账。
6、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武某某、江某某共同经营上述网络百家乐赌场,帮人押注、结账。案发当日为其操作押注及对账的人是武某某。
7、证人徐某某的证言及其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微信聊天记录,证实2020年6月22日三名女子一起来租房,房租由微信昵称“小妹”支付。经武某某确认,“小妹”系其微信号,上述聊天记录系其与房东的聊天记录。
8、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实物照片,证实民警对上址赌场进行搜查,分别从武某某处扣押到赌资人民币400元、电脑1台及手机2部;从江某某处扣押到赌资人民币10,990元、账单1张、手机1部及现金人民币23,120元。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