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3刑初276号 (2)
9、“亚星”赌博账号截图,证实账号“JQK1”于2020年10月1日至11月5日期间总码量为916万余。
10、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涉案赌客已被行政处罚。
11、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证实本案案发及武某某、江某某的到案经过。
12、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证实2020年10月中旬,江某某提议在租赁房屋内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平时均由江某某操盘,网址和帐号均由江某某提供,其不参与经营网络百家乐一事,也不分好处费。
13、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证实江某某、武某某、耿某某三人合伙开设网络百家乐场子,武某某提供场地、设备及平台帐号密码等,由江某某、耿某某操盘、结算赌资,其三人赚取平台投资金额1%的返水,约定江某某、武某某分得四成返水,耿某某分得二成返水。
14、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的户籍资料及《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武某某、江某某的身份情况及江某某的前科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江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江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赌博网站的码量中包含江某某等人自己参赌金额的意见,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江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江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武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出违法所得,依法酌情从轻、从宽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经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武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4日起至2024年1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江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4日起至2024年5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赌资、违法所得等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杨 婷
人民陪审员 杜建红
人民陪审员 陈 华
书 记 员 管胜杰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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