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0刑初3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江苏省,住江苏省。
辩护人郑贤,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戴某某,女,199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江苏省,住江苏省。
辩护人陈楚清、范淑雯,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2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戴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1年1月4日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上级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判。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某及其辩护人郑贤、被告人戴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楚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间,被告人蒋某某从他人处购买假冒“艾杜纱”品牌睫毛膏,存放于江苏省盱眙县龙山路XXX号园区内西侧平房内,并通过其开设的“樱花の美妆屋”淘宝网店对外销售。经审计,上述网店自2020年3月2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333,437.17元,其中被告人蒋某某自“小破孩”“专供粤B—系列欧美彩妆护肤”二人处进货28,000余支,非法获利100余万元。被告人戴某某接受被告人蒋某某的雇佣,担任网店销售及售后客服,并协助发货,在知道网店销假后,仍继续参与网络销售假冒“艾杜纱”品牌睫毛膏。经审计,其参与的已销售金额为1,509,265.55元。
2020年9月8日,公安机关接举报线索后赴江苏省盱眙县将被告人蒋某某、戴玉兰抓获,并于上述存放货物处查获“艾杜纱”品牌睫毛膏142支,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价值8,946元。公安机关当场另查获蒋某某的手机二部、账本一本。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被告人戴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人当庭作如下变更:被告人蒋某某自微信名为“小破孩”“专供粤B—系列欧美彩妆护肤”的二人处进购假冒“艾杜纱”品牌睫毛膏3万余支,非法获利100余万元,销售金额共计约200万元;被告人戴某某参与销售金额共计约10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戴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戴某某均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戴某某均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蒋某某、戴某某均能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理。结合本案事实、已查实的违法所得情况、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蒋某某、戴某某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公诉人当庭变更的内容及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均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蒋某某的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发表如下量刑意见:一、被告人蒋某某案发前无前科记录,系初犯、偶犯,系为追求利益才进行涉案犯罪,其主要经营的还是合法生意;二、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其认罪悔罪,并供述了相关上家和信息,积极配合公安侦查;三、被告人蒋某某退出了违法所得10万元;四、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五、被告人蒋某某有个身患疾病需要抚养的孩子,因孩子治疗需要用钱,故其家属无法帮助被告人蒋某某进行更多的退赔,希望法庭在对被告人蒋某某判处自由刑和财产刑时予以考虑。
被告人戴某某的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发表如下意见:一、被告人戴某某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二、被告人戴某某的家属已经代为退出违法所得1.7万元,希望对其从宽处理;三、被告人戴某某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其系初犯,无前科,且年龄较小,其户籍地的司法局已经同意接收其进行社区矫正。综上,希望法庭对被告人戴某某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起,被告人蒋某某从微信名为“小破孩”“专供粤B—系列欧美彩妆护肤”等人处进购涉案“艾杜纱”品牌睫毛膏,并通过其开设的“樱花の美妆屋”淘宝网店对外销售。其中,被告人戴某某接受被告人蒋某某的雇佣,担任网店销售及售后客服,并协助告人蒋某某进行发货,2020年5月起,其明知上述网店销售的“艾杜纱”品牌睫毛膏系假冒后,仍继续参与销售行为。经审核,被告人蒋某某的销售金额共计约200万元,非法获利100余万元;被告人戴某某参与销售金额共计约100万元。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