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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1刑初27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女,1993年10月20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曾因盗窃行为于2018年9月被威海市。
  辩护人王越霆,上海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1〕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臧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王越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2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本市南京东路XXX号新世界大丸百货1楼COACH专卖店内,趁营业员接待顾客不备之机,从展示货架上将COACH牌ALIE黑色背提包1个(价值人民币5,950元)藏入塑料袋内窃走。
  次日22时许,公安人员经侦查后至本市申虹路XXX弄XXX号琥裳医疗美容门诊部内将被告人李某抓获,后缴获赃物。到案后,被告人李某对上述作案事实供认不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李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李某有如实供述情节,能自愿认罪认罚等,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且有如实供述情节,对其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所作相关辩护意见,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8日起至2021年7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李倩岚
书 记 员 尹媛卉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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