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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7刑初139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林某1,男,199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
  辩护人肖荣华,上海城之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自报林2,男,199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
  辩护人吴家敏,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自报王某某,男,199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
  辩护人夏明桂,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自报汤某某,男,198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
  辩护人田苗,上海市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自报韩某,男,1987年5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
  辩护人王娜玉,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三部刑诉〔2020〕1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1、林2、王某某、汤某某、韩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20年10月1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袁政凯,被告人林某1及其辩护人肖荣华、被告人林2及其辩护人吴家敏、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夏明桂、被告人汤某某及其辩护人田苗、被告人韩某及其辩护人王娜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至案发,陈某1(另案处理)等人搭建游戏对战平台,在王者荣耀游戏大厅发布游戏高手带人上分的留言,与被害人微信联系后,冒充游戏高手以赢得排位赛可以赚钱为由,引诱被害人进入平台充值,后采用相互串通故意输比赛等方式骗得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60余万元(以下币种同)。2019年7月起,陈某1先后招募被告人林某1、林2、汤某某作为业务员,后被告人林某1、林2招募王某某担任业务员,被告人汤某某招募韩某担任业务员。其中,被告人林某1参与的诈骗金额为5万余元,被告人林2参与的诈骗金额为3万余元,被告人王某某参与的诈骗金额为1万余元,被告人汤某某参与的诈骗金额为12万余元,被告人韩某参与的诈骗金额为4万余元。
  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林某1、林2、王某某、汤某某、韩某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林某1、林2、王某某、汤某某、韩某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为确认上述事实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有:被害人刘某1、骆某某、朱1、徐某某、姜某、李1、朱某2、谢某某、周某、刘某2的陈述,证人陈某1、陈某2、李某2的证言,微信号截图及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微信号辨认照片,案发及抓获经过,追逃工作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林某1、林2、王某某、汤某某、韩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明被告人林某1、林2、王某某、汤某某、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林某1、林2、韩某、汤某某犯罪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数额较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1、林2、王某某、汤某某、韩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林某1、林2、王某某、汤某某、韩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1、林2、王某某、汤某某、韩某认罪认罚,均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1、林2、王某某、汤某某、韩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林某1、林2、王某某、汤某某、韩某及其辩护人均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同时被告人林某1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林某1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愿意退赔,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林某1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至案发,陈某1(另案处理)等人搭建游戏对战平台,在王者荣耀游戏大厅发布游戏高手带人上分的留言,与被害人微信联系后,冒充游戏高手以赢得排位赛可以赚钱为由,引诱被害人进入平台充值,后采用相互串通故意输比赛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2019年7月起,被告人林某1、林2加入上述平台,后又招募王某某担任业务员,共计骗取被害人谢某某、周某、姜某、李1、刘某2人民币53,597.84元,其中被告人林某1涉及金额53,597.84元、被告人林2涉及金额31,982元、被告人王某某涉及金额18,616元;2019年8月,被告人汤某某加入上述平台,后又招募韩某担任业务员,共计骗取被害人刘某1、骆某某、朱1、徐某某、朱某2人民币115,970元,其中被告人韩某涉及金额45,548元。
  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林某1、林2、王某某、汤某某、韩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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