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沪0117刑初1394号 (3)
1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1月上旬,其至林某1在上杭县的工作室,林某1、林2教其具体操作及话术,林某1和林2告诉其,通过在“王者荣耀”游戏拉人进入林某1、林2建立的网站上玩游戏骗取客户的钱款。2020年4月15日左右,其又至林某1在龙岩的工作室。林某1是负责人,林2和其发展客户,林2还是客服,负责不让客户提现。其拿其发展客户充值金额的30%,拿林某1和林2发展客户充值金额的5%。
12.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8月左右,其至冯金华处以“王者荣耀”为幌子诱骗客户充值来获取钱款,具体流程为以带客户上分且可以赚钱为由先诱骗客户至其等人控制的平台,让客户充值参加比赛,并以控制输赢的方式获得客户充值的钱款。2020年春节之后,其跟陈某2做,陈某2上面还有陈某1,其负责打比赛、维护客户及让客户充值;其组里还有韩某,负责拉客户、打比赛,和其同一个级别。客户充值的金额有时候在陈某2处,更多时候在其等业务员处。提成比例为,不论是其还是韩某发展的客户,其都提成40%,韩某提成40%,陈某2提成20%,韩某的钱大部分由其来发。林某1和林2是合伙人,级别相同。
13.被告人韩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春节前,其就知道汤某某在做“王者荣耀”赚钱;2020年春节后,其至汤某某处,汤某某告知其先骗客户充值,后控制比赛输赢等骗人的套路。其和汤某某负责龙岩市长汀县的业务,老板是“阿德”,是汤某某的上级,汤某某是其上级,其的工资都是汤某某发的。其负责在“王者荣耀”游戏大厅内招揽客户。其发展的客户,其提成40%,汤某某提成40%,给“阿德”20%;汤某某发展的客户,其不拿提成。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内容真实有效,证据间所证明的事实能相互印证,已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实上述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且被告人林某1、林2、王某某、汤某某、韩某均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1、林2、王某某、汤某某、韩某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林某1、林2、汤某某、韩某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某某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1、林2、王某某、汤某某、韩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被告人林某1、林2、汤某某、韩某依法减轻处罚,对被告人王某某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1、林2、王某某、汤某某、韩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1、林2、王某某、汤某某、韩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林2、王某某分别在家属的帮助下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5,000元,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1的行为尚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23日起至2022年4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林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23日起至2021年10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23日起至2021年4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汤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23日起至2022年10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韩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23日起至2021年10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六、扣押的涉案手机、电脑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七、在案的人民币一万一千元,按比例分别发还相应被害人。
八、涉案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五万八千五百六十七元八角四分,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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