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0)沪0106刑初24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富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某公司”),单位注册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宏海公路XXX号XXX幢XXX室,实际经营地: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XXX号开开大厦18A,法定代表人冯世丹。
  诉讼代表人钱戈,男,1965年7月20日生。
  被告人冯某,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
  辩护人彭颖、王海斌,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金融刑诉[2020]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富某公司、被告人冯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富某公司诉讼代表人钱戈、被告人冯某及辩护人彭颖、王海斌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期间,依法准予公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报上级法院延长审理期间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被告单位富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冯某因缺少运营资金,与詹詇铄、邓凯文(另案处理)合谋,由被告人冯某将其名下上海富望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望公司”)交由詹、邓二人实际经营管理,从而募集资金。
  2013年9月至2019年2月,詹詇铄、邓凯文在经营富望公司的过程中,成立或运营多家关联企业,在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情况下,以富望公司为平台、以为富某公司融资为名义,通过线下、线上两种方式与投资人签订借款合同、股权转让协议等投资合同,承诺保证本金并支付固定年化利息,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被告人冯某明知詹詇铄、邓凯文采用上述方式以富某公司名义向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通过参加富望公司安排的宣讲会、产品说明会,接待投资人参访富某公司及项目等方式,协助宣传富望公司理财产品,并接受富望公司吸收的资金。
  经审计,2013年9月至2019年2月,富望公司共计吸收资金12.89亿余元,未兑付金额2.83亿余元;其中,被告单位富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收到投资款2.51亿余元,已归还富望公司投资款1.72亿余元。
  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冯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人证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笔录等,认为被告单位富某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被告人冯某作为富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单位富某公司及被告人冯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均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单位富某公司及被告人冯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故被告单位富某公司及被告人冯某均系自首、依法均可从轻处罚。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究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单位富某公司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
  被告人冯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提出其本意是想做好企业,但因轻信了詹詇铄、邓凯文,才会造成对社会危害,对于投资人损失表示忏悔。其被羁押后公司失去很多优质客户,但公司主体业务还在,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理,可以早日回归公司组织力量恢复经营,加快对投资人损失弥补。
  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提出对于指控被告人冯某主动到案,到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系自首,希望对其减轻处罚。本案被告单位、被告人并不直接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轻信了所谓金融专业人士邓凯文、詹詇铄,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从轻处罚。且富某公司案发以来,在冯某被羁押公司经营困难的情况下,也一直积极退赔集资人的损失。富某公司本是有发展潜质的企业,公司最多时候有近600名员工,冯某作为实际经营人被羁押后公司运营无法进入常规化,优质客户流失,公司只有200多人。冯某也没有前科,表现一贯较好,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导致了本案,系初犯、偶犯,希望法庭考虑以上情况对被告人减轻、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让冯某早日回归社会,带领富某公司能慢慢将业务回归正轨,尽早弥补集资人的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单位富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冯某因缺少运营资金,与詹詇铄、邓凯文协商,由被告人冯某将其名下富望公司交由詹、邓二人实际经营管理,并以富某公司名义与富望公司签订融资服务协议,借款协议等,委托富望公司为富某公司募集营运资金。
  2013年9月至2019年2月间,詹詇铄、邓凯文在经营富望公司的过程中,成立或运营多家关联企业,在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情况下,以富望公司为平台、以为富某公司融资为名义,通过线下、线上两种方式与投资人签订借款合同、股权转让协议等投资合同,承诺保证本金并支付固定年化利息,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被告人冯某明知詹詇铄、邓凯文采用上述方式以富某公司名义向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通过参加富望公司安排的宣讲会、产品说明会,接待投资人参访富某公司及项目等方式,协助宣传富望公司理财产品,并接受富望公司吸收的部分资金。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