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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7刑初59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
公诉机关以沪松检刑诉〔2021〕6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2月24日15时48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牌号为浙J0XXXX重型栏板货车行驶至本区新车公路、民益路路口,右转弯过程中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吴树毅发生碰撞,事故导致吴树毅当场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吴树毅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以及赔偿、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宣告缓刑。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余 乐
书 记 员 王文梁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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