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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3刑初36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在黑龙江省绥化市。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9月起,被告人孙某某注册成为“xcleca”淫秽视频网站平台的代理,将上述网络平台内的淫秽视频生成链接,再将链接发送至微信群等交流平台,以吸引上网人员点击链接并付费观看淫秽视频的方式从中牟利。至案发,被告人孙某某的“xcleca”平台打赏片数为51部(平台打赏去重后的片库比对数),非法获利人民币126.7元。
  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12月9日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审理中,被告人孙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26.7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提取电子证据清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出具的孙某某持有账号打赏去重后记录、孙某某持有账号提现记录、支付宝账单截图、证人张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肇东市公安局网安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孙某某的在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为淫秽网站担任代理,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视频,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已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依法没收。
  孙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孙晓红
书 记 员 刘 响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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