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0刑初3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男,198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
辩护人杜茂凤,上海三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
辩护人王菲,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程凤,上海三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周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1年1月11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某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及其辩护人杜茂凤、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王菲、程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6月起,被告人谭某伙同被告人周某某共同经营淘宝网店铺“亦楠轩”,对外销售假冒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相关“LACOSTE”注册商标的服装,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0余万元。
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谭某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周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其二人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日,民警在被告人谭某、周某某住处查获标有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注册商标的服装及贴标等若干。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服装及贴标均系假冒。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某、周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等行为均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等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谭某、周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谭某、周某某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均在辩护人或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谭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事实及案件定性均无异议,发表如下意见:一、被告人谭某系初犯、偶犯,其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小;二、被告人谭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三、被告人谭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谅解;四、被告人谭某已经向公安机关退出了违法所得及认缴了罚金;五、被告人谭某系家中主要经济来源,上有老下有小。综上,希望法庭对被告人谭某适用缓刑。
被告人周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希望法庭对被告人周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一、被告人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系从犯;二、被告人周某某退出违法所得并赔偿权利人,获得了谅解,其悔罪态度好;三、被告人周某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四、被告人周某某的父母年事已高,有孩子需要照顾。综上,希望法庭对被告人周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起,被告人谭某伙同被告人周某某共同经营淘宝网店铺“亦楠轩”,并通过上述网店对外销售“LACOSTE”品牌的服装。经审计,2019年6月25日至2020年8月12日,通过上述网店销售“LACOSTE”品牌的服装的销售金额共计40余万元。
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谭某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周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二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日,民警在被告人谭某、周某某住处查获“LACOSTE”品牌的服装及标签等若干。经商标权利人确认,上述被查获的服装及标签均系假冒。
案发后,在家属的帮助下,被告人谭某、周某某共向公安机关交纳47万元。
审理中,在家属的帮助下,被告人谭某、周某某向商标权利人进行了赔偿。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施某1、许某、冯某某、宋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提取笔录》、相关聊天记录截图、淘宝交易记录截图等材料,证实被告人谭某伙同被告人周某某共同经营淘宝网店铺“亦楠轩”,并通过上述网店对外销售“LACOSTE”品牌服装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等材料,证实2020年8月13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谭某、周某某住处查获“LACOSTE”品牌的服装及标签等若干,以及上述物品的外观特征等情况。
3.《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营业执照》《公证书》《委托书》、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及价格参考》等材料,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查获的“LACOSTE”品牌的服装及标签上所用商标均系他人合法注册且在有效期内的注册商标,以及经相关权利人确认,涉案被查获的“LACOSTE”品牌服装及标签等均系假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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