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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20刑初33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钱某某,男,1988年4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暂住地江苏省南京市。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21]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某犯诈骗罪。本案适用刑事认罪认罚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8月至2020年11月1日,被告人钱某某伙同杨帆(另案处理)在上海市奉贤区、宝山区、松江区等地,通过在房屋或者厕所墙壁上印制虚假招嫖广告,让被害人支付“路费”或者预付“嫖资”的方式,骗取多人共计人民币3700元(以下币种同)。具体分述如下:
2020年10月24日,被告人钱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徐陈纯1700元。
2020年10月27日,被告人钱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陈晓宇1200元。
2020年11月1日,被告人钱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许志豪8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钱某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能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判处被告人钱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程序、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钱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钱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1日起至2021年5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手机二部、印章二枚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士龙
书 记 员 胡玉洁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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