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20刑初29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霍某某,男,199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汝州市。
  公诉机关以沪奉检刑诉[2021]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霍某某犯诈骗罪。本院适用刑事认罪认罚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7月,被告人霍某某通过在百度贴吧及“问道”游戏平台出售游戏账号及宠物。2020年8月7日,被害人何志杨通过微信联系霍某某,谈妥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购买上述游戏宠物。被告人霍某某收取被害人微信转账5000元人民币后,即将被害人账号拉黑,并更改其微信账号、昵称、头像后隐匿。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霍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能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判处被告人霍某某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霍某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程序、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霍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霍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被告人霍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士龙
书 记 员 胡玉洁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