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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8刑初32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1]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6月至8月,被告人陈某为牟利,伙同刘某甲、刘某乙、梁某、蔡某某等人(均已判刑),多次在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北青公路3689号二楼一厂房内开设以“百家乐”为赌博形式的赌场。期间,被告人陈某负责望风及接送赌客。2020年8月11日,民警当场查获该赌场并扣押扑克牌、赌桌、筹码等赌具。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证人刘某甲、刘某乙、梁某、蔡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屠某某、蒋某某、宋某某、朱某某、方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清点记录,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从犯、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且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陈某曾受过行政及刑事处罚,故酌情从重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及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6日起至2021年7月15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沈宝琴
书 记 员 肖思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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