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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7刑初33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2,男,1995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1)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2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日指定本院管辖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2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被告人张2在本市嘉定区黄渡镇联星村XXX号,利用网络发布“万能娱乐”等赌博APP的推广信息、二维码下载链接至“淘宝水果优选福利群”、“广告群”等二十个微信群组,群组成员数累计达到6,900余人。
  2020年7月14日9时许,被告人张2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账户截图,视频监控、二维码照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案发及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2利用信息网络发布违法犯罪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2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2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2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手机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文燕
审 判 员 周 轶
审 判 员 钱 莹
书 记 员 蒋冬梅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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