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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3刑初36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8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
  辩护人张俊唐,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0月起,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本市宝山区菊太路XXX弄XXX号XXX室暂住处开设无名棋牌室。同年12月起,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多次聚集赌客至该棋牌室,以“斗牛”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同年12月22日凌晨,当江某某、方某某、陈某某等人在上址以“斗牛”的形式聚众赌博时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抓获,并当场查获赌资人民币5,600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12月22日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2日起至2021年6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赌资、赌具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孙晓红
书 记 员 刘 响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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