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10刑初29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浙江省诸暨市。
  辩护人周禄凯,上海治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沪杨检刑诉〔2021〕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3月18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浙DUXXXX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杨浦区四平路进赤峰路北约150米处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周某某送检血样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84mg/100ml。
  该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在律师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孙斯汀
书 记 员 赵 静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