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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6刑初34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2,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辩护人梁辰,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1〕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2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2及辩护人梁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2于2020年2月至10月,通过淘宝网购买各类仿真枪13把及配件若干,寄送至本市静安区昌平路XXX弄XXX号XXX室其住处。2020年11月16日,民警在被告人朱某2住处查获上述物品,后经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其中4把枪支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案发后,被告人朱某2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提供的人口查询基本信息、《工作情况》、淘宝订单详情、《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的《检验报告》,被告人朱某2的供述,相关照片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2非法购买枪支,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2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2有期徒刑二年,适用缓刑。
被告人朱某2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朱某2系初犯,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朱某2减轻处罚、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2非法购买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朱某2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从宽处理,并宣告缓刑。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2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缴获的违禁品依法予以没收。
朱某2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杨 柏
书 记 员 郑 琳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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