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01刑初15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河南省南阳市。
指定辩护人赵斌,上海曾鑑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天长市。
指定辩护人包昕怡,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某,男,200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山东省济南市。
辩护人张昆,上海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在黑龙江省虎林市。
辩护人周丽君、王会超,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1〕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周某某、孙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周某某、孙某某及辩护人赵斌、包昕怡、张昆、周丽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被告人陈某某明知出售的银行卡会被他人用于违法犯罪,仍向徐某2(另案处理)提供其本人的工商银行卡和农业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XXXX)四件套(银行卡、K宝、绑定银行卡的手机卡及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牟利。2020年7月30日,被害人许某某等11人遭受网络诈骗,被骗总金额人民币140,000余元均自被害人账户转入陈某某的上述农业银行卡账户再被转出,该农业银行卡账户资金支付结算总金额为人民币53万余元(除开卡费用外,均系2020年7月30日进行)。
2020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介绍被告人徐某某向徐某2出售银行卡四件套,并从中牟利。徐某某明知出售的银行卡会被他人用于违法犯罪,仍将自己办理的农业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XXXX)和工商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XXXX)“四件套”通过陈某某售与徐某2。2020年9月25日,被害人沈某某等15人遭受网络诈骗,被骗总金额人民币265,000余元均自被害人账户转入徐某某的上述农业银行卡账户再被转出,该账户资金支付结算总金额为人民币92万余元(除开卡费用外,均系2020年9月25日进行)。同日,被害人黄某某等23人遭受网络诈骗,被骗总金额人民币517,000余元均自被害人账户转入徐某某的上述工商银行卡账户再被转出,该账户支付结算总金额为人民币93万余元(多数系2020年9月25日进行)。
2020年10月,被告人周某某明知出售的银行卡会被他人用于违法犯罪,仍办理招商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X)“四件套”,并挂失补办其原有工商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XXXX),配齐“四件套”后售与徐某2牟利。周某某还以牟利为目的,介绍并带领某某、吴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办理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及招商银行等“四件套”,汇总售与徐某2。2020年11月1日,被害人赵某某某某等7人遭受网络诈骗,被骗总金额人民币164,000余元均自被害人账户转入周某某的上述工商银行卡账户再被转出,该账户自补办之日起支付结算总金额为人民币51万余元(多数系2020年11月1日进行)。2020年11月5日,被害人潘某某等13人遭受网络诈骗,被骗总金额人民币175,000余元均自被害人账户转入周某某的上述招商银行卡账户再被转出,该账户支付结算总金额为人民币31万余元(除开卡费用外,均为2020年11月5日进行)。
2020年10月,被告人孙某某知出售的银行卡会被他人用于违法犯罪,仍挂失补办其原有的农业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XXXX)并配备K宝,绑定电话卡,同时将其持有的工商银行卡配备U盾,与上述农业银行卡绑定同一电话卡后售与徐某2牟利。2020年10月9日,被害人王某2等18人遭受网络诈骗,被骗总金额人民币204,000余元均自被害人账户转入孙某某的上述农业银行卡账户再被转出,该账户自补办之日起支付结算总金额为人民币64万余元(除补卡费用外,均系2020年10月9日进行)。
2020年11月2日,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在本市宝山区梅林路XXX号久久旅馆抓获;同日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孙某某被公安机关在本市黄浦区天津路XXX弄XXX号抓获。到案后,四名被告人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周某某、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徐某2的证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个人账户开户申请书、个人客户业务申请书、开户影像、银行出具的电子数据光盘等;被告人陈某某名下涉案农业银行卡交易流水、被害人许某某等人的陈述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被告人徐某某名下涉案农业银行卡、工商银行卡交易流水、被害人沈某某等人的陈述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被告人周某某名下涉案工商银行卡、招商银行卡交易流水、被害人赵某某某某等的陈述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被告人孙某某名下涉案农业银行卡交易流水、被害人王某2等的陈述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同案人某某、吴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同案人张震、阮李飞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徐某某、孙某某、周某某的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出具的抓获情况;户籍资料及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周某某、孙某某的供述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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